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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用专项惩戒新政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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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官方网站上7月31日发布消息,公布了7月17日出台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几乎是与国办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多部委连出新政,可见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于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视,信用管理在政务、金融、商务领域应用的热度持续攀升。

  商务部官方网站上7月31日发布消息,公布了7月17日出台的《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几乎是与国办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多部委连出新政,可见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于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视,信用管理在政务、金融、商务领域应用的热度持续攀升。

  此次商务部出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把信用联合惩戒落到了实处,《管理办法》中规定,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这不仅为联合惩戒提供了惩治依据,对惩戒的认定、发布和推送、响应和退出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将惩戒名单分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两类,由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根据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司法裁判信息等归总整理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同时还规定了失信行为发生后的挽救措施,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时效一般不超过2年。且同时告知其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申辩等权利。

  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联合惩戒建议。在惩戒名单的响应方面,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在直销资质、商品配额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加强监管。

  惩戒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的;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文中图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网、信用中国、企业信用管理办公室官网等互联网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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