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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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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件,发出首张“家庭教育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青海发出的首张“家庭教育令”。

日前,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上诉案件,发出首张“家庭教育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青海发出的首张“家庭教育令”。

2021年10月20日,马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女由马某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非婚生子女李天某由李某抚养的判决。宣判后,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归自己抚养。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非婚生子女李天某在随马某在平安区生活期间已接受幼儿园教育,但李某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日,未让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

虽然幼儿园教育不是法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但鉴于李天某之前已接受幼儿园教育的实际情况,让李天某继续接受幼儿园教育是有必要的,故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李某未让子女接受幼儿园教育的行为于理不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的责任”的行为。

对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李某积极履行抚养职责,并在不影响孩子的情况下,按判决让马某行使探望权。同时,李某应尽快安排李天某接受幼儿园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的情况反馈给马某。

“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和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前不久,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时,法官针对案件中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实际情况,依法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主审法官审理时发现,王某某、夏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均拒绝抚养孩子,虽经过调解最终确定了抚养权归属,但双方行为不仅怠于履行抚养责任,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调解中,法官根据案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裁定孩子的父亲王某某应履行直接抚养职责,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基本保障,增进亲情交流;孩子的母亲夏某某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孩子,积极弥补对孩子陪伴的缺失。同时,法官将不定期上门回访,了解孩子的生活状况。

法官提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法律上的呵护,它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根据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情节、程度,可予以批评、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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