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始终高举全球化的旗帜,坚持“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这一“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74年始终应当坚持的原则。因此,不管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怎么改变,不管发展道路多么崎岖,数字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并成为中国经济主要的动能,那是绝对不可逆转的潮流。
2018年,中国的数字经济创下31.3万亿人民币产值。如此骄人的成果,成为中国经济总量34.6%之所在。广义而言,中国的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达1.9亿人,成为中国就业总量中24.6%之所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前不久,日本某学术机构和英国牛津大学做了一个民调,在数字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全球24个国家和地区实地考察并探究民众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满意度。这一满意度报告居首位的是中国,得分为69分。
更为关键的是,数字经济最主要的动能在于软件的研发和不断地深化与更新。大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软件定义未来。全球软件工程师总量,大概1100万人,这1100万人当中,中国就占了374.5万人,为世界软件工程师队伍的1/3。与此同时,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67.98%。所有这些数据,无不说明数字经济已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数字经济昭示着我们的未来。
但是,如同任何事物一样,在已经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始终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一命题。为什么需要高质量?因为中国当下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什么是人民对数字经济日益增长的需要呢?中国今天有网民8.29亿人,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接近60%,去年是59.4%。网民会不断增多,互联网的普及率会不断提高,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人民对更加美好生活的需要,但另一方面,来自国家权威部门的统计表明,2018年,中国网民个人信息被不当侵犯和侵害的比例高达85.4%。
由此,什么是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未来?那就是有更多的网民,有更高的互联网普及率,有对中国经济发展更大的贡献。但是,要更舒适、更便捷。舒适和便捷建立的基础就是更安全。
我就数字经济的安全问题谈四个观点:
第一,数字经济安全亟须立法。要先把最重要的法律立出来,这部法律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有不少问题是这部法律要解决的。
首先是确权问题。数字经济发展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经济的基础——数据该如何定义?数据中个人信息该如何确权?有人说个人信息是无形之物,有人说个人信息属于无形财产,当在智慧财产权属中有它重要的位置。学界可以不断争论,但是相关的立法必须当机立断。六年前,中国的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实践和美国在同一起跑线上。比如说P2P,比如说小贷。P2P到底是什么权属?什么属性?法律该如何定义?众说纷纭。当时我说过,将互联网金融表现形式,包括刚才提到的P2P和小贷等分门别类,由现行的专门法予以管辖,或者制订相应的专门法予以管辖,是极其重要的。
很可惜,我们与这样的机遇擦肩而过,现在人们讲到P2P,有点毛骨悚然;讲到小贷,有点避之不及。其实这两种形式都是金融手段,只是金融表现形式搭上了互联网这一载体而已。由此,在讨论数字经济的时候,数据的法律属性,数据中超量的、海量的、不断增长的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应当当机立断来确权。从全面思考和完备架构的角度而言,今年生效的《欧洲联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可资借鉴。这部条例在世界上鲜有地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个人信息保护权。用这样的理念是可以解决一段时间来不断争论的数字经济发展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其次是如何使用、如何监管的问题。国家网信办5月28日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充分体现。
除了信息问题、权属问题、使用问题、监管问题之外,还有信息数据跨境、调取和使用的问题。因为数据和信息的跨境使用比实体经济的其他领域要容易得多,但规范仍然是或缺的。今天我们所谈的数字经济不少是反映在数字服务上,其跨境使用大致可以归类为服务贸易的范畴,对此应该加强立法。
综上所述,在已提上议事日程的《民法典》中为数字经济保驾护航,为数据的法律属性确权,为个人信息保护制订严整的规范,这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当下也是最重要的时机。
第二,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强调国际合作。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世界贸易第一大国,是利用外资第二大国,是对外投资第三大国,是外汇储备第一大国。以这样的大国身份参与国际治理或称全球治理理所当然。所以最近,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郑重提出“世界贸易组织结构性改革的中国方案”,我认为当中国的数字经济风起云涌之际,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正当其时。可以在G20就数字经济立法问题继续建言,可以在亚太经合组织非领导人会议上将数字经济发展作为重要的议题,可以在上合组织就数字安全制订区域性的法律框架,在金砖五国就数字经济中金融数据安全总结新的实践并形成规范。
第三,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是靠企业推动的,数字经济中,民营经济起了重大作用。民营经济在中国5、6、7、8、9的地位,在数字经济领域同理。民营经济创造了中国今天50%的税收,此为“5”;是中国经济总量60%的创造者,此为“6”;是国家高新科技能力70%的拥有者,此为“7”;是国家就业人口80%的吸纳者,此为“8”;是中国一亿个市场主体中占94%定位之所在,此为“9”。中国的数字经济应当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要制订共同遵守的同业法则。没有企业自律,坦率地说法律往往孤掌难鸣。
第四,当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能之际,同样十分重要的,是民众自觉维护数字经济相关的通行规则,同时为中国创建这样的法律体制建言献策、中国的学界和研究部门,则应该确定立法的切入口,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数据的保护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只有这样,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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