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
金融如何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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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的培育壮大,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那么,金融如何才能真正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的培育壮大,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那么,金融如何才能真正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接受《金融时报》理论周刊专访,他认为:数字金融可以有两个层面上的理解,一个是被数字经济所改造的金融,另一个则是服务于数字经济的金融。为了改进金融在服务数字经济方面的不足,有必要继续完善多层级金融市场,为数字经济建立包容性的金融获得机制,同时提供更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

  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

  《金融时报》记者:您是如何理解数字经济的?

  郭雳:目前对于数字经济尚无统一的界定。《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给出的定义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十九大报告也关注到数字经济,指出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这次19部委《指导意见》中为数字经济的设定是“以数据资源为重要生产要素、以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由此看来,数字经济应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数据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社会资源,与传统经济学上人的要素(劳动力、企业家)和物的要素(土地、资本)等要素同样对待,甚至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二是实现人和物的数字化转型,即把这些要素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开发、利用,或者为其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条件。历史学家黄仁宇曾将传统治理的失败归因于数字管理的缺失,如今数字化不仅成为管理的要义,数字本身也越来越作为基础资产及价值创造要素,时代的变迁需要思维和机制上的更新。

  《金融时报》记者:在您看来,数字经济有哪些特点?

  郭雳:我认为,以“ABC”(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有着许多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特点,比较突出的有三点。其一,数据的价值更加凸显。无论是农业经济还是工业经济,主要根基都在于物,是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自然资源的价值挖掘,因此占据物质资源的数量多少、获取物质资源能力的大小,成为农业和工业文明时代的财富标志。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和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将物质资源数字化的能力,构成了竞争力的核心。其二,数字经济更加重视质量和个性化。如果说工业经济的根本在于规模化大生产,体现的是速度和标准化,那么数字经济则更强调质量和个性化。这并不是说数字经济就不注重速度或者没有标准化,实际上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往往是指数级的,而且数据的标准化是数据分享、交换和开发利用的前提。重点在于数字经济所依托的先进技术和网络平台,使得质量和个性化拥有了前所未见的可能性和竞争优势。其三,数字经济带来的风险更大更复杂。数据具有天然的流通属性,受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小,扩张倾向明显,常呈现出去中心化、去中介化、高度融合等特征。同时,数字经济立足知识和信息,高度依赖于人的创造力,不确定性强变化快。这些情况使数字经济在创造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风险,值得高度重视。

  《金融时报》记者:我们知道,金融是资金的融通,通过金融活动,可以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经济和金融从来都密不可分,数字经济也必然伴随着数字金融。那么,您又是如何理解数字金融的呢?

  郭雳:简单说,数字金融可以有两个层面上的理解,一个是被数字经济所改造的金融,或者叫数字化金融;另一个则是服务于数字经济的金融,以前也被称为“科技金融”。

  在第一个层面上,近年来颇为热闹的“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就是最好的注脚。数字化金融首先表现在金融工具的数字化。金融工具主要有两类——债务类工具(比如票据、债券等)和权益类工具(最典型的是股票)。这两类金融工具的数字化目前都已相当发达,纸质票证已变得较为少见。其次是金融市场的数字化。金融市场大致有三种形态,第一种是交易所市场,存在固定场所、固定竞价方式的集中交易;第二种是柜台市场,买卖双方开展协商式的、分散化的交易;第三种是场外的市场,既没有固定场所,也无需面对面,主要借助电子化手段进行交易。目前这三类市场的数字化改造速度都很快。早在1999年,东京证券交易所就关闭了交易大厅,全部交易都经电脑辅助下单与执行系统完成。去年,港交所也宣布关闭交易大厅,而沪深交易所中的电子交易同样占据了绝大部分。再次是金融参与方式的数字化,包括政府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等在内的参与者,越来越多都在采取数字化、移动化的方式。例如,根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发布的报告,目前个人手机银行在一线城市用户的比例已达57%。

  在第二个层面上,金融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助推器。首先,金融活动能够引导资金流向该领域,解决数字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其次,金融市场具有信息聚集和价格发现功能,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增加了交易机会。同时,金融市场的信息反馈机制和价格变动可以反映数字经济行业个体或整体的发展状况,为政府管理与调控创造条件。再次,金融市场能够为数字经济分散和转移风险提供工具,提高该行业的创业积极性。数字经济的资金需求大、风险高,与金融的关联度与生俱来,“科技金融”也成为每个政府必须思考的命题。

  科技金融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政府建立引导基金或者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二是创造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如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9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其中就提出要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金融在服务数字经济方面的差距

  《金融时报》记者:当前,金融在服务数字经济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呢?

  郭雳:一是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市场还未形成,数字经济难以获得有效融资。金融市场按融资期限长短可分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融资租赁市场等,货币市场包括贴现承兑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及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其中供企业融资的市场主要是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市场(包括股权与债权融资)和中长期银行信贷市场。广义的证券市场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共同构成,但目前沪深两市占据绝对主导,金字塔型的合理结构还未形成。新三板成立数年,仍以协议交割为主,换手率低,融资功能匮乏。

  在这样的整体背景下,数字经济的融资需求尤其难以得到满足。上市条件要求企业的资产净值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比例,而数字经济有别于传统以物为主要生产要素的企业,其资产构成以现行价格机制衡量无法达标,上市直接融资非常困难。间接融资方面,在目前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银行信贷进一步投向风险较小的国企或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而数字经济现以新型互联网企业为主,实物财产较少,且多为民营,按现行银行评判标准亦难以符合借贷要求。

  二是金融市场定价模式较为陈旧或至少不够全面,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价格发现机制尚未形成。传统生产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在金融定价过程中,长期以来物的要素被过度强调,人的要素常被忽视,而新的数据要素更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事实上现代经济中,人的要素与数据要素也应当并可以被量化。比如上市融资时,财务报表对企业资产总额、净额的评价不宜只反映物的要素,因为人以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亦投入到生产过程;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分配环节。关键是要探索、比较、争论和确定对于人的要素、数据要素合理的评价机制,营造共识。

  三是金融市场的风险化解功能发挥不够。目前常见的风险防控手段包括责任的分摊与市场监管等。保险是风险分摊的重要方式,其不会降低风险,而是把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后者依据评估的风险发生概率定价,进而分散风险,并承担部分或全部风险发生时的责任。市场监管主要包括行业组织制定规则、企业信息披露公开等方式,从外部来规范行业运作,减少风险暴露。但整体而言,风险化解的机制和效果仍不能令人满意。前一阶段网贷机构频频“爆雷”,即为我们提出警示。

  金融创新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金融时报》记者:对于改进这些不足,您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郭雳:其一,要继续完善多层级金融市场,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不仅要求从普遍意义上增加中下层的创业板、新三板公司数量,优化结构以趋向“金字塔”型的市场,更需要建立适应数字经济企业的资本市场融资层级。例如,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发展众筹门户等中介设置以支持中小规模数字经济企业。当然,在借鉴移植过程中须保持“参照系”思维,识别和应对不同国家地区金融、证券市场发展阶段的差异。同时,对于现实中已出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窘境,应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改进。围绕创业投资、私募行业等,从组织形态、税收对待等方面切实检讨、兴利除弊,进一步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收和运用能力。

  其二,要为数字经济建立包容性的金融获得机制,更加重视人的要素和数据要素。更先进更包容的价格发现机制,应参考各要素的贡献率衡量其价值。传统的全要素生产率是指在资本、劳动等要素投入不变情况下产出增加的部分,主要用来衡量技术的增长。数字经济中,数据要素参与生产的价值也会体现在全要素生产中,在组织管理、设备及其它技能等传统技术因素不变的条件下,产出的增加即是数据要素价值的体现。数字经济要求提升生产要素的包容性,把人的要素和数据要素加以量化并体现在金融会计、资本制度等方面,使企业更容易达到上市融资、私募筹资或银行贷款的标准。

  其三,要为数字经济提供更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数字经济兴起迅速、发展快,资金需求量大,随之而来的是更高风险,风险形态上也与传统经济有所不同。因此,首先,应当转变监管理念,把握好监管介入时机。对数字经济进行风险管理往往面临发展与规范的平衡难题:监管介入太早,会阻碍数字经济的成长;介入太晚,又容易因反应迟滞引发市场风险。对此,可以探索包容性监管,将境外的“监管沙箱”思维和国内以往的试点实践结合起来,为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安全港”,以便试错完善。其次,合理设定数字经济活动的准入门槛和行为标准。例如,智能投顾作为数字经济与金融结合的新兴产物,本质仍是投资顾问,但以数字科技为依托使其服务半径扩大、运算和决策能力空前提升,对现有监管提出了很大挑战。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为有效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字经济行业应努力推动把物的要素、人的要素转化为数据要素。同时,数字经济本身包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的应用,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应更加科学和严格,从而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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