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应该有个理性的认识
财税浪子 | 来源:财税浪子 浏览次数:2771
摘要:

2018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发表主题演讲《实现依法治理 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公平环境》。

2018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发表主题演讲《实现依法治理 为私募基金发展创造公平环境》。本微信发表了小评论《基金业协会会长再次炮轰基金增值税制度》。文章发表后看到很多不理智的评论,核心还是大家认为以前没人管事实上没交税,到突然要征收3%理解不了。其实基金税制或者资管产品税制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基础,就是无论是否通过资管产品作为中间通道,税负都不应该随之增加或者减少。

1、假设甲公司借款给丙公司,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2、现在通过信托公司做通道,甲公司购买乙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然后再通过信托产品以信贷方式投资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信托的利息,信托层面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由管理人缴纳3%的增值税,管理人不会用自己的固有财产去缴纳增值税,肯定是要求信托财产来负担这3%的增值税。信托再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甲公司时,甲公司取得的对信托的非保本收益是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这种情况下,整体税负会低于前述不通过信托通道的情形。

3、我们再退一步,现在通过信托公司做通道,但信托对甲公司变相承诺保本。那么信托运营层面还是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信托再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甲公司时,甲公司取得的对信托的保本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如果投资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通过信托通道税负高于此前不通过信托通道的情形。这里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信托协议没有按照真正的资管业务的要求让投资者自担风险,这种情况下随着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文的要求逐步严格化,本身就需要转型,转型后税负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

不难看出,如果是做真正的资管业务,按照业务2去运作,其实还是存在者诸多运作空间。

特别声明:
转载上述内容请注明出处并加链接。上述内容仅代表作者或发布者的观点,与中国电子商会官网的立场无关。如有任何疑问或了解更多,请与我们联系。电话:4008 900 668 邮箱:service@cecc.org.cn

中国电子商会 China Electronics Chamber of Commerce
京ICP备13044805号
电话:010-68256762  E-mail:service@cecc.org.cn
Copyright CECC.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17号院1号楼3层

京公网安备 11011502005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