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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反垄断 要树立多元化政策目标

每日经济新闻·2023年1月31日 735

近年来,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确立并不断强化,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更加健全,不断延伸监管链条、优化监管系统、提升监管效能,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要力争形成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字经济现代市场体系,数字经济发展基础、产业体系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更应当积极推进反垄断工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数字经济需要公平竞争

数字经济发挥着调动实体要素和数据要素的关键作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助于要素的高质量流通。

因资源占有而获得优势地位的主体,为了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垄断利益,会提高资源流通壁垒,避免资源的进一步流通。因此,垄断会阻碍数字经济的要素流通,从而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而要素流通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属于底层逻辑层面的。数据要素是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的基础,它是数字技术产生和迭代所需要的原材料和案例库,是数字服务不断优化的保证。同时,数据要素本身的价值会因为更大范围的流通和更广泛的应用而不断增加,数据孤岛只会带来价值挖掘的不足。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技术升级和业态转型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市场环境能激发各方主体的竞争,形成良性的创新循环。从行为经济学角度来看,个人在进行市场行为决策时,会受到自身预期的影响,如果当前的市场状态无法让个体产生积极的发展预期,比如认为自身无法突破垄断企业所设置的进入门槛,或者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们就不会采取担负风险的一系列创新行为。

因此,应当通过反垄断等措施,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市场个体形成积极的后续发展预期,这样才能够激发主体的创新活力,创新主体越多,就会有越多新的主体加入,从而产生更多创新,进而形成一个良性创新循环。

同时,数字经济业态转型并不是一个单支的纵向状态,而是一个发散的、多点开花的状态,无论从产品端、服务端还是从用户端,任何端与端的链接,任何端自身的创新都可以带来新的业态思维,而这只有在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才更容易涌现。

良好的市场环境还可以通过竞争机制很好地约束数字经济的“野蛮生长”。当前平台经济出现的一系列乱象很多都可以用信息不对称来解释,而公平竞争的背后对应的是信息的进一步流通,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因信息优势带来的垄断利润会因为更多竞争者的互相监督而被逐步压缩,这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将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不仅如此,市场环境也是一系列政策监管执行效率的保证。反垄断终究是一个市场规制手段,其还是要作用于市场本身,良好的市场环境会更加真实地产生反应,监管部门也可以即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

反垄断要多元化常态化

数字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要素和业态的集聚,这是数字要素的规模经济性质注定的。因此,垄断和数字经济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共存的,规模化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规模化又是垄断产生的前提。反垄断真正反的是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而不是在反规模化发展,反业态横向和纵向的融合。

数字经济反垄断应当充分基于数字经济“融合”的本质特性,以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释放数字经济活力,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分享数字经济红利为目的。因此,需要针对数字经济反垄断树立多元化的政策目标。

其一,为数字经济的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更多的自由度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应当转变监管思路,为资本和一系列社会个体设立“红绿灯”,而在这个过程中,要从设置“正面清单”转变为“负面清单”的法无禁止皆可为的逻辑。

其二,促进形成有机融合、多元互补、区域协调的数字经济生态。可以说,反垄断是在促进一个有机融合的数字经济生态的融合。

其三,更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切经济的发展都是应当以人民生活的更加美好为目的,数字经济反垄断要将消费者权益摆在政策决策目标束中非常重要的位置。

此外,数字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反垄断规制也应当实现“常态化”。

第一,反垄断应当伴随数字经济的全周期。首先,要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前移。其次,要让反垄断调查伴随数字经济全生命周期。最后,反垄断要做好事后监管,包括善后补救、高危企业的长期持续监管、市场预期调整等。

第二,反垄断监管要无感化、融入化。数字经济业态演进速度和要素流通速度都非常快,现有的反垄断框架很难适应。所以,应当参考会计领域的宝贵经验,秉承“实质大于形式”的理念,将反垄断监管融入到数字经济生产、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中。

第三,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不应“偏居一隅”,而是要用全局化、顶层设计的思维,充分考虑行业间的链式关系和带动效应。无论是要素端还是技术端,无论是供给端还是需求端,无论是生产服务还是销售服务,都应当受到反垄断的监管,并且对于跨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给予更高的重视,要有顶层设计的想法,抓住垄断集团的核心产业链和业务逻辑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适应数字经济的生态化特征。

(作者系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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