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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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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中国电子商会",它的英文译名是CHINA ELECTRONIC CHAMBER OF COMMERCE,其缩写为(CECC)。是由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 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科研、教学、服务的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为会员、市场、政府服务为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决执行国家有关电子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积极促 进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为电子行业的生产经营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信息产业部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 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会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法 规制度。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1、组织研究我国电子工业生产经营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组织对电子行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电子产品的生产经营形 势和政策,探讨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政府有关 部门对电子产品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促进电子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国家及有关部门为会员争 取搞活生产经营的政策,以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

4、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积极开拓电子产品市场,扩大企业的经营实力;依靠会员 单位的群体实力,为发展电子工业服务。

5、组织会员单位发展与国际上有关的电子行业民间组织的交往,积极创造条件开展 和扩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

6、组织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产品开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7、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利益,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保持电子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电子市场秩序。

8、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培训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产品生产经 营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理论素质。

9、组织各种国内国际性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会,为会员开拓市场服务。

10、在会员单位中开展电子贸易和网络营销的培训项目。

11、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会费;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认真填写入会申请书;

3、从事与电子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科研、商贸、维修、服务等,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 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办及私营企业,可成 为单位会员;

4、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5、地方电子商会及其他电子团体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的部门登记注册;

3、地方电子商会及其他团体会员发展会员,可以参照上述程序,按其章程规定办理;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7、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受本会的信息、法律咨询服务;

8、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9、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并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10、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活动以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业务专题讲座;

11、有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成员实行监督、提出批评。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 控告或罢免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7、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 不得做损害商会和会员的声誉和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6、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理事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3、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理事长 (副秘书长)的聘任;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报告及财务预算及决算;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人或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理事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理事长 (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任命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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