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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大调整
| 来源: 浏览次数:3676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0日
摘要:

现行小微企业划定标准依据工信部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根据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种类型。

  现行小微企业划定标准依据工信部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根据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种类型。

  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的逐渐增多,各种扶持政策的出台,矛盾点逐渐暴露出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与划型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差异较大。

  基于以上,

  工信部于近日重新划定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行业分类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变化后的指标:

  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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