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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迎新规 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经济参考报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浏览次数:1435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5日
摘要:

为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为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征信边界不清,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出现。为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起草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

在采集信用信息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

在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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