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对外发布《K12在线教育服务与评价》团体标准。作为国内首个K12在线教育团体标准,该标准将为规范在线教育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为规范在线教育企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权益,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联合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中国消费者报社、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大生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掌小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制定了《K12在线教育服务与评价》团体标准。
据了解,该团体标准从市场准入门槛、师资要求、行为规范、收、退费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入手,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课程服务、招生宣传、合同、教学质量、争议处理等层面明确了企业责任,规范了服务范围、要求及服务方式,为K12在线教育服务的标准化提供参考与支撑。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师资问题,标准明确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英语教学的外籍教师,应为以英语为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国家,且具备国际外教资质认证机构所颁发的相应证书。标准还明确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人员姓名、照片和教师资格证等信息,公示外籍培训人员的学习、工作、资质证书、教学经历。
在合同和收、退费方面,标准明确规定,因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原因出现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提供补教措施和补偿方案;因消费者不满意培训效果或因个人原因希望变更合同内容时,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主动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合同有效期内,如消费者提出退费要求,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应无条件退换当期未完成课程的实际学费(特殊情况按双方签署的协议执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表示,除了在师资、教学质量、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之外,该团体标准还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在收费要求中特别提出预付资金只能用于教育培训业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这有助于规范在线教育预付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超长预收费,避免过度金融化。二是倡导在线教育培训机构不与消费贷公司进行合作,消费者有分期购买需求时,机构应与消费者说明分期贷的条款及风险,消费者有权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支付方式。这将有助于避免过度消费、超前消费,避免消费者过度负债,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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