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改委发布通知,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将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此前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明确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为服务稳外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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