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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逐步取消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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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深圳营商环境建设又有新动向。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意见的通告,意味着深圳营商环境立法也有了实质性进展。

  记者张一鎏 8月18日下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开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深圳要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深圳营商环境建设又有新动向。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意见的通告,意味着深圳营商环境立法也有了实质性进展。

  记者了解到,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公平竞争,加强综合监管三条主线,《若干规定》在市场准入、优化审批、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积极举措,包括审批服务方式、公平竞争机制、公共服务方式和监管和执法方式四大创新。

  开办企业申请即时办结

  不能即时办结的应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近年来,深圳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国家发改委和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中均名列前茅。但对标新加坡等地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圳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仍有差距,营商环境中金融服务、信用监管、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仍然突出;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深圳在政务服务、政府采购、执法规范等方面仍有不足。

  基于此,本次立法聚焦政务服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方式创新,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突出的市场准入、企业开办、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办事难、办事慢、多跑腿等问题,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行一窗受理、全网通办,全面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照后减证”。同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管理真正转向宽进严管。

  《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市场主体的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主动采集、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的,商事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再行提供。对开办企业申请,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即时办结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不断压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制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并逐项明确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

  在审批环节,《若干规定》提出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增设审批条件和环节。对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取消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及建设工程不得设立各类预选企业目录

  据了解,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公开公平公正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应有之义。《若干规定》以保证形式公平和确保实质公平为抓手,规定创新性举措。

  在形式公平方面,《若干规定》提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政府资金扶持、土地供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申报、资质许可、费用减免、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公平待遇;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限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及建设工程不得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设立各类预选企业名录,不得以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库及业主强制选择等手段规避公平竞争。

  由于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国营企业处于较为弱势地位,为确保实质公平,《若干规定》规定了公平竞争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活动中享受公平待遇,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避免出现行业垄断。

  不仅如此,《若干规定》还提出,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当一视同仁,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同类贷款申请不得有差别待遇。建立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以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逐步取消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共服务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公共服务是否便捷高效,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认同感。局深圳市司法局调研所获,深圳市营商环境在政策宣导、业务查询、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电子材料和评估结果互认、不动产登记、网上投诉,以及水电气收费和厂房、写字楼等出租物业租金涨幅过高过快等方面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急需立法规范。

  为此,《若干规定》规定通过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宣导、业务查询、网上投诉等服务;依托“互联网+”开展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理、信息共享、电子材料和评估结果互认等等;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和过户时,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直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推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水、电、气变更同步办理。

  针对厂房、写字楼等出租物业租金涨幅过高过快等情况,《若干规定》规范租金降成本,建立产业用房租赁负面清单,禁止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分租、转租厂房、写字楼等产业用房和恶意哄抬租金扰乱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对厂房、写字楼、等产业用房按片区实施分级分类价格指导,实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对恶意哄抬物业租金的行为,政府部门将依法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对于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各类收费要明码标价,实行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逐步取消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供电、供水、供气、电讯、邮政等公用服务类收费应当明码标价,逐步降低各类服务收费。

  编制市场监管清单,避免监管执法过多过滥

  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各类监管执法过多过滥问题,《若干规定》进行了制度创新。规定实行综合监管清单制度,监管部门要编制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检查,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开展拉网式的执法大检查。

  在行政处罚方面,《若干规定》规定实行处罚教育前置制度,遵循审慎宽容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行给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罚代管、重罚轻教。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此外,采取信用修复制度创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信用承诺、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报告或者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记录和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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