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监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但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对有误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北京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表示,政府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方向。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不仅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市场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开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体现了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和优化市场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互衔接以及建立健全诚信档案的有效手段和方式。
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定位的重大突破。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其突出的一个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既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又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
杜丽群强调,大数据为征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征信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构建新的信用评估模型。目前,我国大数据在征信领域的运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于电商平台,如芝麻信用基于淘宝、支付宝等平台;二是基于同业共享的大数据征信系统。
需要改进和加强的主要是四点:一是要确保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大数据信息采集的隐蔽性,用户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难以保障;二是要实现征信数据的共享,央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政府职能部门如司法、工商、税务、海关、民政局等相关信息,以及各种网贷平台的信息未能实现数据共享;三是信息的安全性,由于大数据征信机构采集的海量数据包括个人的身份、社交、交易、受保护的医疗等方面的信息,如何保证在采集、储存、传输发送时的安全性尤为重要;四是大数据征信的准确性。
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积极推动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之间良性互动发展。
所谓“数字经济”指的是一个经济系统,在该系统中,由于数字技术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迅速增长,信息和商务活动实现了数字化,整个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大数据征信加以解决,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离不开数字经济的支撑。
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数字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都需要借助强大的计算能力、大数据挖掘和建模技术,通过将所有数据纳入到信用评价范围并成为信用数据,能够确保信用评级结果真实可靠;另一方面,以数据为基础的技术驱动型“信用监管+法治”,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可以说,信用体系与数字经济的互动发展将预示着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界限逐渐融合,同时也阐明了大数据与征信结合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基础条件,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数字经济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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