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经信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制定出五大类评价体系,包括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业态新模式和政府与社会数字化,设定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共40项,总值按100分计算。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数字网络普及、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等。
今后,我省都将依据这套评价办法,每年对各地数字经济发展成效进行评价。主管部门表示,评价办法中的个别指标,还会根据我省数字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升,真正实现科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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