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6月8日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决定》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为中外资入股银行业创造公平、公开、透明的规则体系,保持监管规则和监管体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对此,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举将有效打破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在监管层面的障碍,尤其是取消入股比例限制和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等两条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外资入股中资机构无法取得控股权和未来经营安排等方面的顾虑,有助于推动外资扩大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考虑到全国性商业银行相对较大的规模和市值水平,未来中小金融机构可能成为外资入股的重点领域,这也有助于这些机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改变传统经营模式,有利于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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