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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试点企业6月7日起可递送CDR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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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IPO。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及若干配套规则今日正式发布实施。明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发行申报材料。

  就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上市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IPO。

  同时,按照资本市场创新企业试点实施方案,证监会将成立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下称“咨询委”),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以及发审会、并购重组委、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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