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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补齐监管短板

光明日报·2020年9月15日 487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人民银行同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在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等相关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规范有关情况进行了详解。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其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是,此前我国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着空白。”潘功胜介绍,这个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包括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专门的立法,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许可和监管。

  据了解,《准入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准入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准入决定》还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准入决定》,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金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加强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规范关联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同时,对存量企业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针对市场上对于《金控办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将会有所改变的疑问,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潘功胜表示,人民银行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制定配套细则,完善制度框架,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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