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声明: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文本链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
电话:010-68250332
邮箱:service@cecc.org.cn
CIDEE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 CECC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13044805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商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