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通过其他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社交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及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物流快递公司、金融支付公司等)。
此外,标准结合电子商务企业经营实践,提出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应包括的五类信息,分别是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信息采集、信息核验的具体要求,涵盖建立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的基本要素。
目前,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已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通“信用共建”板块,上线“电商企业信用共建”微信小程序,支持企业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诚信档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为标准搭建了应用场景。
下一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应用,引导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共建,营造多方共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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