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恢复加征关税的汽车及零部件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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