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指导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提出了同等的义务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快递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同时,《指导意见》加强了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此外,明确要求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指导意见》还对数据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将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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