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贵州省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最高检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正确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快速办理制度,对凡属于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都应当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和惩罚;凡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都应该坚决予以保护。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
《指导意见》要求,要强化立案监督,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强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法律监督;正确行使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裁量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在作出司法决定前,一般应当主动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及其指定律师的意见,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自律、自治、调解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案件。引导、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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