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从总体要求、政策落实、优化环境、降低成本、用地保障、资金支持、人才支撑、鼓励创新、权益保障、亲清关系、监督落实等方面,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要求。其中的亮点不少。比如,在“用地保障”中提出:“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新增用地等指标分配中,应当留出一定的产业用地。”在“资金支持”中提到:“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配套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在“亲清关系”中提到:“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款项。”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人大依法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决定,体现了“以法治的方式围绕中心、推动工作”的理念。《决定》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题;必将进一步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地,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必将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放管服效”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必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激情和活力,确保民营企业家安心创业、便捷创业、规范创业、激情创业。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决定》,建立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具体意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有的放矢、综合施策,真心实意帮助民营企业解难题、谋发展,切实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民营企业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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