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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有标准了
人民网-健康时报 | 来源:人民网-健康时报 浏览次数:1650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5日
摘要:

9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以及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总体思路等,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边界和权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应应用单位的责权利,并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9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以及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总体思路等,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边界和权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应应用单位的责权利,并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标准管理,明确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工作的原则,以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提倡多方参与标准管理工作,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平台,并对标准管理流程、激励约束机制、应用效果评估、开发与应用等作出规定。

  标准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制度。《试行办法》按照“政策引领、强化监督、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工作。

  《试行办法》提出,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起草、审查及发布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举措。

  ·在标准制定方面,提倡多方参与协作,积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会协会、社会团体和相关企业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标准制定工作。

  ·在标准落地方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的实施加强引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标准应用实施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标准的落地落实。

  ·在标准管理方面,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不断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管理平台,以实现对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开发与应用的动态管理。通过组织对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应用的效果评估,推动实现对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的制修订或废止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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